对方已经移民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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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是离婚案件还是涉港、澳、台婚姻案件。如果是前者,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内地公民或港澳同胞配偶在境外,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是后者,则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根据该解释第四条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申请赴内地离婚的,如果当事人是在内地居住但未定居,应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当事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在内地居住但不超过一年并在内地有住所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不在内地居住的,原告可以在被告原住所地或者现住所地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如果海外人士在中国大陆境内没有固定居所(既无身份证又没有居住证)的情况下,中国大陆法院不会受理其离婚诉讼请求。 如果确实想解除两地分居状况下的婚姻关系,建议双方协商到移民入籍国登记结婚,这样至少可以一次性解决两地分居问题以及子女国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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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国内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居住地国法院处理。在国外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所在国不受理,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由原告户口所在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受理。

对不在我国居住的人提起的的有关財产关系的诉讼,由被告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不在我国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原则上是不适用公示送达的。只有在被告居住国国投送到他国法院,该国法院予以转送,并同时查明,被告在收到起诉状或传票后,未提出异议,而是应诉答辩的,或者已经出庭的情况下,该国法院才能将此种送达告知我国法院,我国法院方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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