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太多了?
首先明确一点,凡是涉及变更的都要做好相关记录(含文字、影像等),这是以后索赔和结算的基础资料。 其次再谈谈关于签证的内容。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增加及施工方法改变的,可视为有效签证;而对于施工单位自行单方提出,没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签字确认的增加工程量内容以及施工方法改变等内容应作为商定单价的依据予以认可,但并不能作为竣工决算时进行结算的依据。 对于设计变更,如果该设计变更是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如出具了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单)且加盖了其公司印章并有其公司设计人员的签字,则可作为合同约定的调整条款进行调整结算。 如果设计变更仅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的,则施工单位不能以此为据要求变更价款。
根据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9.3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作出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将经工程师确认后提交的变更报价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单后7天内审查完毕”,故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汇总并上报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后对相应的变更工作进行确认并签发变更通知单。同时应注意,对于隐蔽工程的变更也应当及时进行申报并由建设单位和工程师进行确认。
目前大多数地区仍执行2003版计价规范,因此,施工单位应仔细甄别自己所处的建设阶段,是执行2013版的计价规范还是执行2003版的计价规范。如果适用的是2003版的计价规范,那么对于变更部分就只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变化或者由于工程性质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以及价格调整的,这些都应该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费用,不属于签证范围之列。
以上是我个人所了解的有关工程签证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后再说一句,任何事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只凭个人的主观臆断去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