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性条件有哪些?
谢邀! 软性条件在法理上其实没有定义,我这里所说的“软”是相对与法院裁定、仲裁裁决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硬”证据而言的。这些所谓“软性条件”实质上是法官或者仲裁员在判决或裁决中结合具体案情所阐述的理由和依据。但这类理由和依据如果被当事人在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里引用过并且为对方当事人认可了,则会成为双方均认可的有效证据;否则的话就只能是法庭辩论或庭外和解时的参考因素了。换言之,这些所谓的“软性条件”只有在成为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证据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就只能是法官或者仲裁员裁量案件时的重要参考因素而已。对这一类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就成为了审判或裁决过程中最具有人性化的一面,也最能体现法官或仲裁员水平的地方。
我个人总结了一下,这些“软性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合同是否有效)
2. 违约行为(包括违约的性质及程度)
3. 违约后果(包括损失的大小等)
4. 免责事由(包括疫情或灾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5. 当事人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6. 其他(包括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习惯等因素) 我曾办理过一个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出借义务因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时我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实际支付款项,同时又反言称该笔款项系被告归还的其他债务,且原告于此前亦通过其他方式收取了相应利息。为此,我一并反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该笔款项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出借资金规模较小,而原告却主张了较高利率作为回报,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原告根本未实际出借款项,本案借贷关系不成立。
针对被告的主张,我认为首先原告是否已履行付款义务取决于原告如何证明其付款的事实。对此,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加以证明。同时,原告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曾就案涉款项向其进行催收。对于原告的证据,被告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而且被告对其主张也未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据此,原告既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有权请求被告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