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拥有香港居住权?
1.首先,香港没有“居住权”这一说法的。 所谓的“拥有某地方的居住权”在内地是一种物权概念,而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不动产权”(real property)的概念。 香港的地产权属房地产产权(property rights in real estate)范畴。按照房地产是否可移徙分为“永久业权”(freehold)和“租凭业权“(leasehold),而这两种业权的取得主要区别在于支付的对价,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则基本没有差别。获得两种业权之一,即能完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的建造权,并依此享有收取租金或出售物业的收益。
2.其次,要“拥有一种权利”还是“拥有一个东西”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前者指你对一项权力(right)的支配能力,可以是公法的资格,也可以是私法的权利;后者是指你实际支配某个物(thing),这种支配可能是对物的使用权、可能是一种法定义务、也可能只是一种期待。
3.最后,一般来说,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才能“拥有一项权利” (have a right): 这个权利必须明确存在,且是合法存在的。 这个权利能够为人所知悉。比如一个社会中的公民都知道"打人犯法"这一道理,因此每个公民都拥有一项禁止他人打自己的权利。 这个权利能够为相应主体所行使。 能够行使该项权利的人,即是权利义务人。如果A对B有义务帮其提水,那么A就拥有了要求B给予报酬的权利。
4.但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则外,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对于“拥有某项权利”的要求也有不同的设定。
比如说,根据大陆法系的继承法学说,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拥有”遗产,因为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所以不能自行决定继承与否以及继承的财产数额。 但这些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被指定为继承人从而享有继承权——也就是有继承的可能,只是这种可能性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实现而已。
再比如说,根据保险法的理论,投保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是因为他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因为他“拥有”了保险合同所指明的保险利益即可获赔。 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不在于给与投保人某种财产上的利益,而在于通过分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