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险地位的是什么意思?
日本《保险法》中的定义:“本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当出现约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到,在我国法律中,承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合法性,即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赋予了保险人以一定的强制力进行保障(对商业保险来说,就是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体现了保险的契约性特征。
2.强制性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并行的制度。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投保,这是法定责任,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或者延期投保。而对于商业性的健康险和寿险等,原则上是遵循投保人的自愿选择原则。但是由于保险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所以各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办理公民的自愿投保申请。当然,各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具有是否批准承保的权力,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保险合同生效为前提的,而且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保险法规及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