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还是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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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入外国国籍之后,自然中国国籍就消失了; 2004年以前,中国只有“自愿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种国籍处理方式,前者如出国定居的华侨,后者包括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和被驱逐出境人员等。

上述人员注销国籍后,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能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回归祖国。他们的亲属虽然具有中国在国籍,但因同为中国公民,在法律上属于同一国籍关系,不存在“加入”或“取得”的问题。

2004年以后,我国加入了《维也纳国籍公约》,在加入条件上更为宽松。根据这一公约,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出生并且父母一方有我国国籍,就可以自动获得我国国籍并持有中国护照。 但即使如此,对于入籍国外的华裔人士来说,其申请回国的程序仍然比外裔申请人繁琐得多,申请材料中也需要提供加入国外国籍的申请文件。

对于放弃中国国籍,成为无国籍人的情况,我国政府保留其出入境和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住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限的,并非完全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违反中国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律限期遣返。 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期满未逾5年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拒绝签发签证。

2、其次,拿到外国绿卡,并不等于拥有他国国籍,也不代表就能永久居留该国。大部分拥有“绿卡”的人,其实都拿到了永久居留权(PR),但多数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并不是国籍。

比如美国绿卡所代表的永久居留权,并不等同于美国人所拥有的国籍。所谓“绿卡”,是指美国移民局发给具备条件的外国公民永久居住在美国的许可证明。而想要申请美国国籍,除了满足居住条件之外,还必须满足其他申请条件才能获批,例如申请人必须宣誓拥护美国宪法。“绿卡”持有人不具备美国国籍,也不会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和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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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取得长期居留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国国籍。有不少人为了某种目的,以投资、技术等名义在国外取得了长期居留权,但本人及家属的中国国籍并未改变,他们在国内有房产、有工作,与国内亲属保持着经常性的往来,与所在国也没有建立永久居留或永久性住所。这些人员在国外居留时间较长以后,常产生办理身份证和护照等中国公民证件以便回国的需要,对这些人员,经调查核实,仍应按中国公民对待,在公安机关办理中国公民证件后,即可回国。有的长期或多次在国外(境外)旅行、访问、留学、经商、探亲者,只要具有中国国籍,未在外国入籍、定居、就业者,都应以中国公民对待。

从国内去港澳工作,仍持有国内的居民身份证,回内地旅行,仍要用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报户口,住宿登记。有的去往香港、澳门后取得了外国国籍,但未向国内有关机关申报,仍用原有国内证件要求返回国内的,公安机关接待部门应认真审查核实,对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以外国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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