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法学院(英文名:The Faculty of Law,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是香港大学底下之学院,也是全香港唯一一所法律学院,提供本科学士课程以及研究院课程。香港大学法学院历史悠久,前身为1888年时任香港总督Blake爵士于港岛中环主持成立的「香港华人法律教育社」。 该社团的创会成员包括了在港之港籍和外籍法律和商业人士。该机构的创会使命为在香港社会传播西方的法律文化以及为日后在港从事现代法律行业培养本地人材。 该社团成立数月后开始在中环荷里活道的旧港督府(已被政府拆卸,改建为露天剧场)开设英语授课的法学课程,为港人传授英国普通法系下的法律知识和其它西方文化。 学社的学员完成有关课程学习后可应考英国文官考试,并有机会受聘为港英政府下之律师或大律师、政府官吏或港英政府各级法院的法官。 英国普通法系即为港英政府在港治理时所采用的法律。 「香港华人法律教育社」在港开课教学三年后由港英政府直接收购和接收,并正式改建为独立的“香港华人法律学院”,向当地华人教授普通法律、民法、商法和刑法等法律课程。在历经“香港华人法律学院”、“香港华英法律学院/The Hong Kong Chinese-English Law College”、“香港政府法律学院/The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Law Institute”等变迁后改组成为香港大学底下的法学院。所以香港大学法学院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