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递解可申请投资移民吗?
先引用一句电影对白,“想走?易如反掌!想留下?门都没有!” 申请人因受到美国移民局传讯而被迫离境的,属于I-862规定的“被迫离境”的情况。如果是在I-862生效前(1997年)入境并被逮捕的,且符合其他投资移民申请条件,则仍有机会通过申请L-1签证或者EB-5方式移居美国。 若是I-862生效后(1997年以后)入境后被捕的,一般会被拒绝授予任何非移民签证或拒发绿卡。当然,也有个别案例,如最近今年申请的“职业移民”案件中有成功获批的案例(注:该案例是申请人在2013年被拒签的情况下重新材料并调整策略而最终获批);还有极少数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移民局主动撤销原来的拒签决定。
总之,对于I-862生效后的申请人,我们可以分为两类来讨论其可利用的法律条款:一类是移民局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另一类则是法律界与移民局之间博弈的结果。 首先来看第一类的“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都有哪些:
① 申请人是公民的近亲属;
② 申请人持有有效签证进入美国;
③ 申请人是在美公民的配偶;
④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已经在美居住满3个月;
⑤ 申请人所拥有的资金是合法所得并且足够在美国投资(从申请移民签证到投资到项目结束不得少于六年时间);
⑥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且要在美国当地领事馆的指定医院做体检。 其次来看第二类“法律界与移民局间博弈的结果”都包括哪些:
① 未婚子女(21岁以下)跟随父母一起移民;
② 夫妻一并移民;
③ 移民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在国外生活,并在申请移民的同时向移民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从未递交过移民申请的证明文件;
④ 在美国的公民申请人,由于没有身份证,需要提供曾经申请过公民身份的证明文件。 如果您的护照上被盖了章,您需要提供曾在美国境内驻留而被驱逐或离境的证明,否则将会以藐视法庭而被遣返。 如果您的护照上没有盖章,但是有签证的记录,那么也需要说明原因。 如果既没有护照上的戳,又没有签证记录,则需要说明原因。 如果申请人的护照自出生以来一直是由国籍国颁发的有效护照,并且从来没有在美国移民局记载过申请人违法或犯罪记录的,可以不用提供上述所有的证明文件。